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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泰山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12年2月7日訂定

一、新北市泰山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協助解決民眾戶政相關問題,並提升本所親民便民之服務形象,展現重視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特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訂定本計畫。

二、會見時間:配合民眾及主任時間,於受理後一週內辦理。

三、會見地點:本所會議室。

四、受理原則:

(一)與戶政業務相關疑難案件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將不予受理:

1.案件在司法起訴、訴訟中或已判決案件。

2.案件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3.案件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或可立即交予業務承辦人處理者。

4.非本所權責案件。

5.案件已約見處理並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6.本所針對該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者。

7.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網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8.案件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五、受理方式:

(一)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制(原則上每案會見人數原則不超過5人),每次以不超過2申請案為限,優先登記得優先受理。

(二)針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採不限制名額預約登記制(若申請人數過多,則順延下一工作天或另訂(協議)日期辦理)。

六、受理登記:申請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5日前,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所登記受理,並應一併提出問題及留下姓名與聯絡方式(申請書如附件一)。

七、約見通知:本所研考人員於每次會見日前3天以電話聯繫申請人,再次確認約見之時間、場所、陳情內容、電話等。

八、本所櫃檯人員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民眾申辦事項通知研考人員及業務承辦人,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並於約見當日請相關業務承辦人準時與會協助解答問題。

九、若申請人於約見時間20分鐘內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並得另申請改期約見。

十、會見時應由研考人員負責紀錄,各業務承辦人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於會議結束7個工作天內或與申請人協議之日期到達前將辦理情形陳報主任核定後函覆;未能在規定或協議之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主任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一、本計畫自核定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檔案圖示新北市泰山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pdf